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嗎?(上)

在咱們融躍的課程答疑社群,經常有學員問到:

“我們公司是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當地稅務機關說,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就應該獨立計算企業所得稅申報繳納。有沒有這樣的政策規定?”

該怎么解釋呢?確實,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常因發展需要,會在總機構所在地區之外設立獨立核算的分公司。

然而,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企業所得稅是否要與總公司匯總繳納,這個在實務中爭議非常大。

總的來說,關于分公司企業所得稅,在實務中存在的爭議點有這么2個:

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是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當然要與總公司分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了。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分支機構是否獨立核算,只是會計核算上的規定,并不影響企業所得稅匯總繳納的規定。

那么,分公司企業所得稅是否必須匯總繳納?

Emilia老師更為同意第2個觀點,主要依據的是國稅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以及企業所得稅法第50條。

既有依據,那為什么在實務中依然會存在這么大的爭議,并且分支機構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現象這么普遍呢?

Emilia老師認為主要原因有以下3個:

第一,部分納稅人由于沒有正確理解“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的概念,沒有去做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局做備案,導致在電子稅務中沒有“跨地區匯總納稅人”標識;

第二,納稅人沒有正確理解匯總納稅的方法,沒有提供相應的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給到分支機構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各地稅務局由于稅源之爭,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并不會主動提醒備案成為“跨地區匯總納稅人”,甚至即使納稅人申請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局也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