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是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當地稅務機關說,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就應該獨立計算企業所得稅申報繳納。有沒有這樣的政策規定?”
那么,如果說不進行匯總納稅,是否可行呢?
如果分支機構沒有進行相應的備案手續,將會被視同獨立納稅人在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獨立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這樣的話,將會存在以下2個弊端:
第一,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發現以后會要求匯總納稅,并且可能由于沒有按照法定匯總納稅,導致分支機構繳納的稅費不能扣減的情況,企業可能需要重復交稅。
這個可以說木子可是有過親身經歷的:曾經就接到過總公司稅務局電話,他們發現了我們在外省有一個分支機構,但是沒有備案,最后責令按照匯總納稅。
之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按照獨立納稅人繳納的稅金,等回到總機構所在地,總機構不認,只能重新按照匯總納稅再交一次,白白多交了稅。所以大家千萬要注意這一點。
第二,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不能獨立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因為依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我們國家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并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款,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鑒于以上兩點,Emilia老師建議,既然成立了分公司,就盡量完成備案,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與總公司合并享受相關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況且大部分企業成立分支機構的目的,本就是為了籌劃稅負更低,如果要獨立納稅,那不如成立獨立法人身份的子公司,還能獨立去享受小型微利優惠政策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