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從業考試知識點:基金銷售機構的準入條件。為了規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銷售活動,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2013年6月,中國證監會修訂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其中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辦理其募集的基金產品的銷售業務。商業銀行(含在華外資法人銀行,下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應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注冊并取得相應資格。
同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2)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
(3)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其他設施;
(4)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技術設施,且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的有關要求,基金銷售業務的技術系統已與基金管理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應的技術系統進行了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5)制定了完善的資金清算流程,資金管理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
(6)有評價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方法體系;
(7)制定了完善的業務流程、銷售人員執業操守、應急處理措施等基金銷售業務管理制度,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8)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聲明:本文章為學習相關信息展示文章,非課程及服務廣告文章,產品及服務詳情可咨詢網站客服微信。
文章轉載須注明來源,文章素材來源于網絡,若侵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及時處理。


